【以案释法】一男子通过网络辱骂威胁他人,被行政处罚

新闻作者:小编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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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通过短视频平台、自媒体等发布谩骂、侮辱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网安大队在打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中,发现有网民通过网络谩骂、恐吓他人。违法人员满某某租赁受害人场地未付租金,向受害人的借的钱也未归还受害人,后经受害人多次催要,都被满某某拒绝。2024年2月份以来,满某某多次过通微信群和其他网络平台发送侮辱、谩骂、恐吓受害人的信息,造成受害人精神受到伤害,该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侮辱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满某某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