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编造、传播虚假案情,被行政处罚

互联网不是自由之地,故意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谣言信息或侮辱、谩骂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5月11日,蔡某某通过微信群散布“一方欠钱,离婚了,对方要钱不给,便掐死孩子,烧了房子”。经核实,该信息为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微信群内造成传播,引发网民议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县公安局给予蔡某某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