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民虚构发生伤人事件,被行政处罚

新闻作者:小编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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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通过短视频平台、自媒体等发布虚假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5月,张某与同事聚餐时,听他人议论说一起伤人事情。未求证真伪,张某对该事件进行二次加工,并通过微信群编造传播,嫌疑人为报复他人,伤害了受害人。经核实,该信息为虚假谣言信息。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县公安局给予张某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