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网民怀疑他人盗窃并辱骂他人,被行政拘留

互联网不是自由之地,故意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谣言信息或侮辱、谩骂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有受害人报案称发现某短视频平台有多条侮辱、谩骂自己的视频信息。经查:受害人与违法人员王某为劳务雇佣关系,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4年以来,在货船运输期间,王某发现自己船上的东西被盗,便怀疑是受害人所为。王某未弄清事实,便通过某短视频平台散布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并侮辱谩骂对方。该视频引起周围朋友、同事围观、议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侮辱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