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网民谩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新闻作者:小编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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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互联网侮辱、谩骂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3月,微山县公安机关查处一起通过网络辱骂他人案件。经查:徐某某因对室内供暖问题以及热力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不满,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在小区业主群发送侮辱、谩骂、诋毁他人的语音和文字信息,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名誉造成及其恶劣影响。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徐某某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辱骂、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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