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民谩骂侮辱他人,被行政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故意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侮辱、谩骂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王某因与他人有矛盾,为发泄不满情绪,达到侮辱他人目的,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侮辱,谩骂他人,抹黑他人形象。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施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