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网民通过短视频平台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网络暴力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对他人人身安全及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微山县公安机关查处一起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辱骂、侮辱他人案件。2024年4月刘某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通过货船为货主运输煤炭,后因货主原因,货船到达目的地之后,没能及时卸货。刘某某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船舶运输延期费用,中介公司不认可延期。刘某某便录制短视频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辱骂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该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