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网民谩骂他人,被行政拘留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上网应该文明上网、规范上网,通过网络贬损他人人格,辱骂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对他人人身安全及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不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微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打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中,查处一起网暴案件。2024年4月,王某因与他人有矛盾,为发泄不满情绪,达到侮辱他人目的,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侮辱,谩骂他人,抹黑他人形象。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