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谩骂、侮辱他人的网民,被行政拘留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通过短视频平台、自媒体等发布谩骂、侮辱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违法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1日,受害人报案称,有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视频侮辱谩骂他人。经查:3月20日,常某某因个人矛盾,对他人产生不满,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并配文辱骂他人,引起网民围观转发评论,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造成恶劣影响。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常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