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网民通过网络骂人,被拘留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通过短视频平台、自媒体等发布谩骂、侮辱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9日,陈某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矛盾,产生利益纠纷,陈某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多次发生辱骂、侮辱受害人的信息,损害受害人的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侮辱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醒:
网民要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