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转发未成年人犯罪不实信息,被行政处罚

新闻作者:小编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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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自由之地,故意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谣言信息或侮辱、谩骂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8日,视频发布人员刘某某在未核实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出于同情被害人的心情,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转发涉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实视频信息。该视频引发网民浏览、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县公安局给予刘某某行政罚款貮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