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辱骂他人的网民,被行政处罚

新闻作者:小编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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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自由之地,故意通过网络发布侮辱、谩骂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5月15日,张某与同事聚会吃饭时,听同事说某地发生了一起打架伤人事情,未求证真伪,就通过微信群编造传播某地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事件,嫌疑人为报复和自己有仇的受害人,趁受害人家人不备,殴打了受害人家的孩子,致其死亡。经核实,该信息为虚假谣言信息。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链接: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