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民网上骂人,被行政拘留

新闻作者:小编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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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通过短视频平台、自媒体等发布谩骂、侮辱他人信息,寻衅滋事,扰乱网络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3日,班某因为家庭纠纷郁闷心烦,酒后通过微信群发布多条辱骂他人的信息,涉嫌寻衅滋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该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微山公安机关给予班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网警提醒:

网民要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侮辱、谩骂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